江西师范大学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
作者:     更新日期: 2014-11-20     访问次数: 24

江西师范大学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西师范大学留学人员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是江西师范大学留学归国人员自愿组成具有统战性、联谊性、民间性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留学归国人员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旗帜,联系我校广大留学归国及留学人员,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学术、扩大交流,促进合作,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凝心聚力。

第四条  本会主管 本会自觉接受校党委、行政的领导及党委统战部的指导与监督,及时向校党委统战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引导和组织留学归国人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

第六条  积极促进海外留学人员与学校进行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留学归国人员的智力资源,通过开设专题讲座、举办学术交流、科技咨询、联谊等有关活动,为我校育人、教学、科研、服务社会和构建和谐校园服务。

第七条  发挥留学归国人员优势,努力推进并拓展学校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的联系、合作与交流,为进一步优化学校师资队伍、加强学科建设和提高科研水平发挥作用。

第八条  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积极向有关部门举荐优秀人才,推荐会员的优秀学术和科研成果,为会员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环境。宣传留学人员在学校的建设、发展中做出的学术成就和杰出贡献,维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解决留学归国人员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

    ()自愿加入本会;

    ()通过公费、自费或其他形式出国学习,并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或以访问学者形式由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进行项目合作或国际交流的人员,其中,普通访问学者出国需半年以上(含半年);高级访问学者出国需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或因从事出国留学相关工作需要加入的人员。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在本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本会的工作有权利提出批评和建议;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有退会的自由,但须提出申请交本会备案。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科技服务、社会公益和联谊等活动;

()加强与海外友人的联系,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声誉;

()完成联谊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通过或修订本会章程;选举本会理事会。

第十三条本会设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决定产生。理事会成员任职期3-5年。

第十四条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负责(或者特殊情况下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参加大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有关职权: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收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的优秀论文和科研成果;联系本会会员;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联谊会会长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联谊会副会长职权:协助联谊会会长开展工作。

联谊会秘书长职权:根据章程决定,负责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工作;负责本会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及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谊会副秘书长职权:协助联谊会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政治上有代表性、社会上有影响、在学术上有造诣;

(三)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群众基础好。

第十八条经费来源:

(一)学校归国留学人员专项基金;

(二)单位及个人的友好捐赠、赞助;

(三)本会经费严格遵循和按照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联谊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江西师范大学留学人员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