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二O二一年六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江西师范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侨联)。
第二条 侨联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群众性组织,由学校的归侨、侨眷、台胞、港澳同胞、海归留学人员及其亲属组成。
第三条 侨联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眷”的工作要求,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切实履行学校党委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台胞、港澳同胞、海归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和助手职责,以人为本、为侨服务,团结全校归侨、侨眷、台胞、港澳同胞、海归留学人员,为学校的“双一流”建设、为国家和江西经济社会发展、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第四条 侨联在校党委领导和统战部指导下开展活动。接受上级侨联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和鼓励归侨、侨眷、台胞、港澳同胞、海归留学人员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
第六条 密切联系、广泛团结学校归侨、侨眷、台胞、港澳同胞、海归留学人员,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充分发挥归侨、侨眷、台胞、港澳同胞、海归留学人员的独特优势,广泛动员归侨、侨眷、台胞、港澳同胞、海归留学人员为学校建设发展献计献策,积极为学校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服务,促进海外侨胞与学校开展合作交流,为学校内涵建设和人才培养作贡献。
第八条 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组织海内外文化、学术交流服务,积极向各级政协、人大推荐委员和代表,为归侨侨眷参政议政创造机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学校归侨、侨眷、台胞、港澳同胞、海归留学人员教职工,承认侨联章程,经自愿申请,均可成为侨联会员。
第十条 会员有对侨联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参加侨联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有遵守侨联章程,维护侨联声誉,贯彻执行侨联决议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 侨联组织原则:民主协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
第十三条 侨联最高权力机构是侨联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
第十四条 侨联委员会候选人由侨联、校党委统战部经民主协商、特邀推荐等方式产生的归侨、侨眷、台胞、港澳同胞、海归留学人员代表组成;委员会由侨联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侨联会员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侨联执行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5年。
第五章 职责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 制定和修改侨联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 推选和罢免侨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讨论决定侨联工作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
(四) 听取和审议侨联的工作报告。
(五) 主持侨联日常工作;
(六) 审批接纳新会员,审议取消会员资格;
(七) 贯彻执行委员会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职责:
(一) 主席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主持日常工作;协商提名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代表侨联签署有关文件;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 副主席协助主席负责有关方面的工作。
(三) 秘书长在主席的领导下,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处理日常事务。
(四)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条 侨联经费来源为侨联专项基金、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侨联经费严格遵循和按照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实施,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笫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侨联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